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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根据图片合同条款,对方开具的生活服务*水电费项目专票正确吗?是否可以进行抵扣?正确应该如何开具?对方说他这种应该是分摊不算转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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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01-15  13:19发布5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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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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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条款,对方开具的“生活服务*水电费”项目专票不正确,且不能进行抵扣。

**原因分析:**
1. **开票项目错误**: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出租方)向乙方(承租方)提供“转供电、转供水”服务,并按实际用量和标准单价收费。这属于典型的转售水电行为,而非“生活服务”。
2. **税务处理**:转售水电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出租方应作为销售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或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应为“*电力*”、“*水*”等。
3. **抵扣问题**:由于开票项目与实际业务不符(生活服务 vs. 货物销售),该发票不符合规定,承租方不能凭此票抵扣进项税额。

**正确开具方式:**
出租方应按照转售水电业务,根据实际收取的水电费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
* **转供电**:货物名称填写“*电力*”或“*电费*”。
* **转供水**:货物名称填写“*水*”或“*水费*”。

**对方“分摊不算转售”的说法不成立**。只要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了水电费,无论其内部如何与公用事业单位结算,在税务上都构成了转售行为,必须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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