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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三方公司签了合作协议,部分人员工资是我司打款给三方公司,三方公司代发,收取我司服务费,更多的是兼职人员。今年三方公司说只给开服务费部分的发票,代发的金额不给开发票,他们可以提供银行流水和个税记录给我司,这种合理吗?做账报税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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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07-08  19:46发布1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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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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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根据税法规定,三方公司代发的工资属于你司实际发生的成本,应取得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提供银行流水和个税记录不能替代发票。你司应要求三方公司就代发工资部分开具发票,或调整合作模式由你司直接发放。做账时,服务费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代发工资部分若无发票,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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