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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有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两大类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以上两类业务的开票税目应该是什么呢? 第二个问题:劳务公司员工张三在不是工资发放时间,用银行卡给派遣的员工发放了工资,备注了工资的;公司把此笔金额发放给张三,备注工资。这种情况下,凭证怎么做?这种操作是合规的吗?

杨艳

于2026-02-23  15:26发布56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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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人力资源服务应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税率为6%(一般计税)或可选择简易计税5%。劳务派遣服务应开具“劳务派遣服务”发票,计税方式可选择全额按6%计税,或选择差额计税(5%征收率)。开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相关规定信息。

第二个问题:凭证处理:1. 张三垫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2. 公司还款给张三时:借:其他应付款-张三 贷:银行存款。此操作不合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通过个人账户代发存在税务风险(可能被视为张三的收入)和劳动法风险(工资支付凭证不规范)。应通过公司账户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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