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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有个疑惑,就是公司外购东西发放给公司的员工,是不是发给个别几个优秀的职工个人,需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要填视同销售的表?那要是,作为集体福利呢?需要视同销售吗?但是还有个疑惑,作为集体福利,有2种情况:第1种,并非员工单独享有的集体福利,而是一起享有,如:零食、水果、公司公共器材等。第2种,员工可以单独享有的,如:过节时发放的礼品(可以带回家)。那是不是第1种情况不视同销售,汇算清缴不需填视同销售的表?第2种情况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需要填视同销售的表?谢谢

苗立旸

于2025-12-17  15:43发布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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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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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无论发放给个人还是集体,均属于将资产移送至企业外部,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关键在于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

1. **发放给个别优秀员工**: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需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 **作为集体福利**:
* **第1种情况(非单独享有)**:如公共零食、水果,员工消费时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特定个人,通常不视同销售。但需注意,若最终被员工个人带走,则可能被认定为所有权转移。
* **第2种情况(可单独带回家)**:如过节礼品,所有权明确转移给员工个人,应视同销售。

**核心判断标准**:货物是否脱离企业控制,所有权是否转移至员工个人。所有权转移的,需视同销售;仅在企业内部共同消费、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视同销售。实际操作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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