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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9月份:销项税额15万,进项税额17万,账务处理转出了多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万;10月份,:销项税16万,进项税额11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万。那么11月份缴纳10月份的税款时的账务处理是不是这样?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万 银行存款3万,缴纳时是这样的账务处理吗?应该怎么做呢?

苗立旸

于2025-11-26  15:53发布14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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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缴纳10月份税款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9月份转出的多交增值税2万已在当期处理完毕,不影响11月份的实际税款缴纳。10月份计提的未交增值税5万应全额缴纳。

苗立旸

于2025-12-03 21:34:02发布

追问老师,(销项税额15-进项税额17=-2)9月份不是留抵了2万吗?那么,10月份(销项税额16-进项税额11-上期9月份留抵的2万=3),10月份的报表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万,那么,您为什么回答11月份缴纳10月份税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呢?实际电子税务局扣缴三方协议的款项是3万啊,这里您贷方银行存款是5万,这不是多扣了吗?

| 官方答疑老师

于2025-12-08 11:02:09发布

回答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核算逻辑。

9月末,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将借方余额2万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多交或留抵(此时“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2万)。

10月末,计提应缴税款5万,计入“未交增值税”贷方。此时“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贷方3万(-2万 + 5万)。这个贷方余额3万,才是11月实际应缴纳的金额。

因此,11月缴纳税款时的正确分录应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之前回答中“贷:银行存款 5万”有误,应为3万。缴纳金额应依据“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最终贷方余额,而非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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