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处理角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时,其摊销年限应当是受益年限7。如果企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土地的实际受益年限为 40 年,比如企业的经营规划、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使得土地在 40 年后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可以按照 40 年进行摊销。此外,如果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剩余经营年限为 40 年,且没有证据表明经营年限将会在到期后继续延长,也可将土地使用权按 40 年摊销,或者将后 10 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净残值预留,将应摊销金额在 40 年内摊销完毕7。
- 税务处理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6。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 50 年,一般情况下应按 50 年摊销。但如果企业按照 40 年摊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将多摊销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数等相关信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