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贞 中级会计师
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认真地给予处理。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超储、积压等问题,应认真核对数字,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再行处理;对于长期未清或有争执的债权、债务,也应核准数额上报待批准后处理。其具体步骤共分三步。
(一)核准数字,查明差异原因
根据清查情况,编制全部清查结果的“实存账存对比表”(亦称“财产物资盈亏报告单”),对各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对于债权债务在核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及时组织清理;对于超储积压物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二)调整账簿,做到账实相符
在核准数字,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使各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在做好以上调整账簿工作后,即可将所编制的“实存账存对比表”和所撰写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
(三)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当有关领导部门对所呈报的财产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后,应严格按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并追回由于责任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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