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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17 11:57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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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相同,每年土地增值苏的优惠政策也是发生着变化的,那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优惠政策有哪些呢,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在下方文章了,快来看一下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一点是不同的,每年土地增值苏的优惠政策也是发生着变化的,那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优惠政策有哪些呢,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在下方文章了,快来看一下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优惠政策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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