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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代理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9-11-15 14:0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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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节我们学习了代理的种类,今天就接着了解代理人都有哪些行使权,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规定。希望小伙伴跟着小编一起为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做准备,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以下文章就是“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代理权的行使”的概括,一起看吧。

上一节我们学习了代理的种类,今天就接着了解代理人都有哪些行使权,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规定。希望小伙伴跟着小编一起为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做准备,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以下文章就是“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代理权的行使”的概括,一起看吧。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

2020年中级会计官方教材还没有发布,为帮助大家尽早备考,会计教练根据2019年中级会计知识点情况进行整理为大家提供参考,在官方教材发布后,备考生再着重学习有变化的部分。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

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代理。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 )观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

好了。今天要学习的内容就是这么多了,关于“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_代理权的行使”还有不理解的同学,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吧,我们会计教练的老师会为大家耐心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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