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纳税征收中,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过根据具体的规定,对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提供教育服务的营利性学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文章吧!
在增值税纳税征收中,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过根据具体的规定,对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提供教育服务的营利性学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文章吧!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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