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一般情况下,对于跨地区设立的子母公司可以可开核算纳税,纳税地点在当地税务机关,那么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哪?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已经在文章中为大家做了具体的解答,想要学习和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点的朋友,快来一起阅读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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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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