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办公用品等与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方违约,企业取得违约金。那么企业取得销售违约金的涉税处理怎么做?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析,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哦!
企业购买办公用品等与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方违约,企业取得违约金。那么企业取得销售违约金的涉税处理怎么做?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析,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哦!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以购买方身份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情形
因改善公司办公条件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不晚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若乙房地产企业未能如期交付,则需要以甲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以1%的比例按日向甲公司计算支付违约金。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于2020年7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针对上述政策规定,很多财务朋友们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企业收取的该笔违约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们应注意,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购买方,其取得销售方乙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上文即是“企业取得销售违约金的涉税处理”的所有内容啦,这就是小编今天介绍的重点啦,不知道看完文章的大家,有没有更深的理解与收获呢?俗话说,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会计的学习与成长,需要用心的积累与坚持,虽然过程难免枯燥和漫长,但结果一定是坦荡明亮的!快加入会计教练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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