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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1-15 14:5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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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的就业机会和薪资待遇,都是很受广大求职者青睐的。那么,准备参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都复习的哪个阶段了呢?目前,中级会计备考的预习阶段已经进行了一些时间了,不知道小伙伴们在复习的过程中,有遇到什么问题吗?今天小编整理了有关“202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内容,继续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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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学习资料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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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在此小编希望,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能够坚持每天学习,这样才能成功考取中级会计师证。在学习的过程中有疑问的,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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