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违反交通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罚,就会向其缴纳一定的罚款,对其我们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这个罚款是不在所得税额计算时扣除的,但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可以进行调整,不清楚的就看行政罚款需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讲解。
行政性质的罚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般来讲,对于企业因经济事项而支付的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规定等而支付的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上述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支付的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1、股息。
2、红利。
3、企业所得税税款。
4、税收滞纳金。
5、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超过公益性标准的捐赠支出。
7、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所以行政性的罚款支出是属于纳税整项目,要做调整处理。
2、如果是经营性质的罚款,如被银行罚款,违反合同被对方企业约定罚款,一般不作纳税调整项目。
上文详细的讲解了行政罚款需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大家仔细看看,希望这篇行政罚款需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看完还有疑问的朋友可领取文中的卡片来学习。会对各位有所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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