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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中股东的权利和分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27 14:5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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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有行使目的共益权、自益权、行使条件单独股东权,行使目的共益权有股东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自益权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中股东的权利和分类是什么的答案可以从下文中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规定资料。

会计教练

《经济法》股权转让股东权及其分类

行使目的共益权:股东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权、知情权、起诉权

自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行使条件单独股东权: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

【知情权】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 ;股份有限公司—查阅(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根)

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

股东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提示】不正当目的: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竞争业务为他人通报或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知情权保护

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有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胜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执行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泄密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密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收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利润分配请求权】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额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约定、实缴)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章程、持股)

诉讼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时,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滥用股东权利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界定

人格混同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提示】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并非人格混同考虑的因素,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和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会计教练

看了中级会计《经济法》中股东的权利和分类是什么的内容后,对股东权利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对文中内容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老师,也可以点击上方的卡片领取相关的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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