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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3-23 15:0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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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清楚个税的缴纳是需要收入满足缴纳标准时要缴纳的,处于公司任职的员工通常是由公司代为办理的,那么若出现已退休又因为工作能力和经验丰富的原因再次聘用到原岗位的情况,对这个员工取得收入我们要如何缴纳个税?是不是很多对这个问题都感到困惑,所以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想要了解的快跟随系小编一起来学习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么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教练

退休人员再任职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会计教练

好啦!有关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到这里就分享结束了,还对退休人员再任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做了解释,大家好好看看,看完有什么问题的小伙伴可以点击在线老师进行咨询。想学习更多汇算清缴知识的也可以领取上文的卡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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