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上随处可见的都是小区和商业以及办公楼,这些房屋在建筑的时候,起初,房地产商就已经设计好了哪些是商业楼,哪些是住宅,因此这些房产的性质不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时候,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商业和住宅是否分开呢,下文会计教练小编就来仔细的给大家讲解讲解。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否一定要分别清算,清算的税款能否相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9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有关于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商业和住宅是否分开的讲解到这里就结束了,若是大家还有哪些地方不太理解的话,可以联系在线客服,咨询不理解的问题,会计教练为您免费快速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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