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相关事项。

| 类型:增长税 | 地区:海南 |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行业:增值税 |
| 发布时间:2022-3-2 | 有效性:有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相关事项。《公告》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 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 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 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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