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12月份了,会计朋友是不是都在准备着年末的工作,年末要做费的内容有很多,需要大家处理的时候要认真仔细,不知道大家对结转了解的有多少,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的结转处理怎么做?今天小编在这里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各位小伙伴可以一起来看一下这篇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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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所以,准予在以后无限个年度内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费。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是用于职工教育支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抵扣,所以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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