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说过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直接支付的一种票据,拿到银行就可以付款,这里面有两个角色,一个是背书人,一个是被背书人,他们之间就像是债务关系,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什么意思,感兴趣的同学们不妨不跟着一起来看看文章的内容吧。
我们之前说过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直接支付的一种票据,拿到银行就可以付款,这里面有两个角色,一个是背书人,一个是被背书人,他们之间就像是债务关系,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什么意思,感兴趣的同学们不妨不跟着一起来看看文章的内容吧。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又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而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简单来说,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都转给银行,收到钱的是银行的,入到账上的也是银行的。而非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其中的收款权利转给银行,银行只需要帮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还是要入到你的账上。
其中,以上的非转让背书就是委托收款背书。同样,质押背书也是同理可得。但委托收款背书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说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银行行使了收款的权利,若银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权利,还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来行使收款,这样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事项处理。
背书需要的记载事项分为3种,依次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以及可以补记事项。
其中必须记载事项主要包括: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注意一点,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必须记载相关“委托收款”、“质押”的字样。
但背书日期却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哦,在法律上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视为票据到期日即背书日。所以,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并不一定是必须的记载事项。
其实,最初规定被背书人名称应是必须记载事项,但是由于现实实践发现了问题,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规定来解释这个事项内容,因此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
举个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暂时没钱还,所以写了张票据,承诺在一定日期内归还借款。而甲公司将这张票据出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这种票据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为要付货款,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债务人,即背书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即被背书人。
换句话说就是,谁欠钱,谁将票据背书转让,谁就是背书人。谁要钱,谁收到票据就是被背书人。
因为被背书人可以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即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丙公司对于丁公司来说,就是背书人;丁公司对于丙公司来说,就是被背书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据最后的被背书人了。即解释了被背书人为什么会出现可以补记的情况。
文章除了讲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什么意思,还叙述了背书的计载事项,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小编用了一个案例来教大家理解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会计小伙伴,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老师,也可以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取会计实操实训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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