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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于计提折旧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6 11:5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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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计提折旧因为会计制度的改革,计提的方法也在改变,因此行政事业额单位的会计人员要想做正确资产的计提折旧,就要知道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于计提折旧的规定,接下来就让会计教练小编来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的会计工作或者学习有所帮助。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计提折旧因为会计制度的改革,计提的方法也在改变,因此行政事业额单位的会计人员要想做正确资产的计提折旧,就要知道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于计提折旧的规定,接下来就让会计教练小编来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的会计工作或者学习有所帮助。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规定

一、虚提折旧

虚提折旧。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医院、高校、科学事业单位等除外)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行“虚提”折旧的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时冲减资产基金(行政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而非实际计入支出或费用。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在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提取折旧资产范围应当明确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 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指出,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三、折旧原则

《政府会计制度》与《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同时指出,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以上就是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于计提折旧的规定的全部内容了,大家看完还有不明白的话可以点击在线客服免费答疑,为了让大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会计教练小编给大家申请了免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资料包,点击文章下方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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