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行业进行各种税务的内容处理应该是一件非常日常的工作内容了,但是各位会计人员在进行各种税务内容处理的时候也是需要来根据各种税务的相关政策内容等相互结合来处理自己的税务工作内容,因此为了大家能够全面的处理好税务的征收等内容,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定期定额征收税费的知识点,如果大家还想学习更多税务内容的话,也可以点击下方图片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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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1、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
2、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额超过以上范围,全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享受免征优惠同时免征税金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按规定征收税金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
1、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核定销售额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作为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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