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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是属于偷税吗

发布时间:2019-12-03 11:4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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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是属于偷税吗,偷税行为主要表现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纳税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所以我们要对相关的概念有一个比较清晰地认知。

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是属于偷税吗,偷税行为主要表现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纳税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所以我们要对相关的概念有一个比较清晰地认知。

问:

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户电力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少记销售收入行为。在稽查局对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第二天,该电力企业在稽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检查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2009年5月补缴2008年度税款),现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一做法形成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企业自查并补缴了税款,不同时具备偷税的三个条件,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但要按税款所属期加收滞纳金;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才自查补税,说明其了解税收政策,属于欺骗隐瞒性质,应按偷税处罚。请问企业这种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是否按偷税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客观上表现为纳税入实施了以下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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