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与连带责任,这样工人的工资得到了保障,但总包方与分包方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疑惑了,总包代发分包工资时个税由谁来申报,小编用案例来揭示这个问题,具体内容呈现在下文,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往下看看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与连带责任,这样工人的工资得到了保障,但总包方与分包方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疑惑了,总包代发分包工资时个税由谁来申报呢,小编用案例来揭示这个问题,具体内容呈现在下文,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往下看看吧!
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某专业作业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当月,双方经过验工计价,工程量1000万元(含税),约定A公司通过农民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资500万元,转账支付B公司300万元的工程款,200万元工程款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和代发工资合计数800万元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约定收到工程价款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包代发分包的最关键问题是个税由谁来申报?这在实务中也是困惑财务人员很久的问题
政策文件
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结论: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建议:总包与分包签订代发协议时,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总包方在发放工资时,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的金额发放工资,通常所说的税后工资。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明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总包直接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工资,分包方在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总包实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税后工资,反算出税前工资,作为农民工申报缴纳个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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