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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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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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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回答
你的疑问在于混淆了“交付”的物权变动效力与占有转移。3月1日甲将相机交给乙,是基于借用合同,属于“占有”的转移,而非所有权转移。此时乙只是有权占有,甲仍是所有权人。
后来3月11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此时乙已经实际占有该相机,无需再现实交付,法律上认可“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所以所有权取得时间是买卖合同生效日3月11日,而不是最早借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