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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银行不能直接取得批库存商品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抵押财产归债权人的条款无效。 (2)P银行请求对乙公司购买的甲公司库存商品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P银行请求对丙公司购买的甲公司库存商品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本题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母公司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因此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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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09-01  15:20发布12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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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抵押合同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属于流押条款,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抵押权效力。P银行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2)不予支持。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库存商品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乙公司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且对抵押不知情,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该买受人,故P银行不能对乙公司购买的该部分商品行使抵押权。
(3)应予支持。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二者存在控制关系,该买卖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该动产抵押已登记,抵押期间甲公司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不受影响,P银行仍可对丙公司购买的该部分商品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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