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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如果留置的不是第三人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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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08-29  07:32发布18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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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一例外即为“商事留置权”,其核心在于放宽了“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你提到的“第三人财产”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是因为商事留置权放宽牵连关系的规则仅适用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不能对抗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即不能随意留置别人的东西)。

因此,在满足商事留置的前提下(即双方均为企业、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等),债权人留置的是债务人自己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债权并非源于同一合同或法律关系,也是完全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而请求返还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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