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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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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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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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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与本题的适用情形不同:本题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主动转让股权,属于一般转让,依据《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是30日。第9题若是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所以是20日。注意区分两种程序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