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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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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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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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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票据法上的任意记载事项,具有禁止背书转让的效力。该记载不仅禁止转让背书,也禁止质押背书。因为票据质押属于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方式(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票据权利将发生转移),为保障记载人的抗辩权和对人的抗辩切断,法律上禁止对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进行质押。因此,丁公司的拒绝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