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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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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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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的核心是判断交易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判断的关键在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同时,需要关注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超过25%。
1. 判断是否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甲公司(支付补价方):甲公司用自产商品(存货)换入专利权。根据准则,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因此,甲公司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应按照收入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
丁公司(收到补价方):丁公司用专利权换入商品(固定资产)。该交易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补价比例=22/(600+22)=3.5%<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丁公司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2. 甲公司会计处理思路(按收入准则):
甲公司视同将商品销售给丁公司,取得对价(专利权+银行存款)。因此:
按商品公允价值600万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按商品成本400万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按公允价值700万确认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差额通过调整支付的补价22万和销项税额78万来平衡分录。
3. 丁公司会计处理思路(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丁公司以专利权换入固定资产,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换出专利权公允价值700万与账面价值300万(450万-150万)的差额400万,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
换入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600万入账。
收到的补价22万和可抵扣进项税额78万作为资产交换对价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