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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公司和自然人,该合伙企业本年利润总额为正数,自然人需要就该利润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公司合伙人暂不需要,是等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后再并入公司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吗?

徐夏雨萱

于2026-01-15  17:14发布8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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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原则。利润总额计算出来后,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协商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对于公司合伙人,其分得的所得应并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利润确定时即产生纳税义务,而非实际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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