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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的账务处理和税收政策法规

财务人

于2023-06-28  14:59发布88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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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优惠

①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给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经营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陕西地区鼓励项目第27项所列,顾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③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00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惬意办的割裂医院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门诊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销售的中草药,属于医疗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未提供医疗服务而直接销售的中草药,需要缴纳增值税。

提供推拿服务、诊断服务凡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设备采购由门诊对外签订合同,发票应开给门诊部(分支机构)。由于医疗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故购买设备即便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进项抵扣。

(4)兼营行为应该分开,但呼和销售行为不能拆开,而且医疗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也无需分开。
账务处理可以参考一下咱们官网实训中心-服务业里的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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