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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2-29 15:0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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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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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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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政策来说税局是可以给你们核定的,具体怎么核定政策规定的是在合理合规范围的,其实这个合理的条件也是税局说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