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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和客户发微信红包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23 17:4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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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通讯的进步,资金的流通不仅在企业银行之间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账户的流转了,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渠道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现代人在节假日喜欢发个微信红包表达祝福与维护关系,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处理企业给职工和客户发微信红包的财税处理呢?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通讯的进步,资金的流通不仅在企业银行之间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账户的流转了,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渠道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现代人在节假日喜欢发个微信红包表达祝福与维护关系,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处理企业给职工和客户发微信红包的财税处理呢?快来一起阅读下文吧!

案例:某企业2020年中秋晚会上,来宾(非本公司员工)可以微信扫码随机获取微信红包,来宾吴先生获得微信红包800元。同时,该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本单位职工每人发放定向红包1000元,合计发放10万元。

1、会计处理:

发放给企业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红包

客户扫码领取红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待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红包

2、企业所得税:

8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对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

A、对于吴先生,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总局2019年74号公告中的“随机”、“本单位以外”等两个条件,故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另外注意: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即是“给职工和客户发微信红包的财税处理”的全文内容啦,篇幅有限,暂时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啦,希望上文内容可以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些许的帮助和启发。若是您还有问题,或者还有其他方面的会计需要,可以点击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为您做具体的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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