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开发票这件事,从事会计的小伙伴都知道,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出发。税法上,其实将虚开发票分为“善意”的和“恶意”的,好多的小伙伴不知道怎么区分这两种情形以及善意的虚开发票该如何处理?小编今天简单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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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所谓“善意”,是指购货方在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主观上是非故意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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