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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保险公司知识点详解

发布时间:2022-08-16 17:4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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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知识点分设立条件、变更、终止、业务范围、资金运用限制。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有7种,第一个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二种是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剩下5种以及其他知识点可以看看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保险公司知识点详解文章。

会计教练

保险公司知识点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1)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银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因被撤销而终止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被银保监会依法吊销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3.因破产而终止

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银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银保监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3.银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会计教练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三种,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等,看完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保险公司知识点详解的内容之后,对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有什么知识点不会的可以点击上方的卡片领取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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