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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合同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28 09:2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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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考主观题的概率会比较大,像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实际履行原则、无权代理等都是其重点内容,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出现了某些情况就不能撤销,那在销售过程中什么是承诺呢?可以看看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合同法是什么文章内容。

会计教练

合同法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在中级《经济法》科目中占比还是非常大的,历年考试都多有涉及,尤其是主观题,考察的综合性强,对考生理解力、记忆力及综合运用能力要求都非常高。

合同法

1、要约与承诺

(1)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会计教练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之后合同成立,在签名之前,其中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这个合同也算是成立,看完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合同法是什么后,知道了什么是合同法,还有什么想了解的可以点击上方的卡片领取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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