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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五大常见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19-11-29 11:3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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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五大常见认识误区,随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的需求不断提高,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也在逐步增加。为了更好的帮助纳税人规避相应的风险,下面小编就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出了常见认识误区,大家可以进行参考。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五大常见认识误区,随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的需求不断提高,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也在逐步增加。为了更好的帮助纳税人规避相应的风险,下面小编就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出了常见认识误区,大家可以进行参考。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五大常见认识误区

误区一:所有对外支付均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正解: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需要进行税务备案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以上三种情况仅属于一般规定,如发生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费用等40号公告规定的十五种情形,则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纳税人发生对外支付事项,应该按照40号公告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支付项目类别,是否属于需要进行税务备案范围,如属于范围之外,则可以直接支付。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情形,如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不管属于哪一类项目,纳税人可直接办理支付手续,无需提前办理税务备案。

误区二:5万美金为对外支付税款征收起征点

正解:为便利纳税人对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部分纳税人误认为这是对外支付的起征点。其实,对外支付都不存在起征点的规定,不管是3万美元,还是5万美元,都需要照章纳税,换句话说,企业对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应该缴纳税款,仅跟相应服务项目的性质有关,而跟金额大小无关系。举例说明,A企业需要按季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015年季度和第二季度分别为4.5万美元和6万美元,在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不管是季度还是第二季度,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都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收入全额扣缴预提所得税。

此外,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又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政策,但是,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中,收款方为境外企业,并不符合以上优惠政策。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时,切勿错误享受上述优惠,少缴相应税款。

误区三:支付金额等同于计税依据

正解:根据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外需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在“本次付汇金额”栏目填写相应金额,但是,付汇金额不能简单等同于计税依据,不应该简单将付汇金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税款,需要根据具体税种政策、合同条款进行判断,税种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由支付方还是由收款方负担,都将影响具体的计算。举例说明,A企业向境外B公司支付利息10万元,在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税款由收款方承担,则计税依据等同于支付金额10万,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万元,如果合同约定税款由支付方承担,则计税依据为10÷(1-10%)=11.1,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11元。可见,如果简单把支付金额当成计税依据,可能会引发税款计算不准确而导致的补税风险。

上面就是今天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五大常见认识误区的问题想要咨询的话,欢迎关注我们的客服,学习更多会计知识,添加老师微信或者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希望您在会计的道路上发展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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