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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5%计提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未分配利润只能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不能提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区别
盈余公积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在会计期末,公司都要按照规定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其中有一项就是按照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中有三项: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规定的,按照税后利润的10%计提(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这两项可以用来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等。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5%-10%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可供分配的利润在提取完盈余公积后,还有可能向股东分配红利,在做完所有的利润分配后,如果还有剩余,则称之为未分配利润,就是没有分配出去的利润,这时候将之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在不同情形下收购企业股权后,将被收购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上述处理规定:
①收购方是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且采取股权收购方式。
②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
③在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未将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交易时将其并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另外,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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