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每年都是需要缴纳的,但是,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交税?关于这个问题,会计教练小编已经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做了一些归纳总结,感兴趣的小伙伴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有什么疑问,请大家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
进项税额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每年都是需要缴纳的,但是,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交税?关于这个问题,会计教练小编已经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做了一些归纳总结,感兴趣的小伙伴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有什么疑问,请大家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

转出就是从以前抵扣的税额中转出来,是要缴税的。
从计算公式来理解就更易明白:
当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后当月与当月的增值税一起申报缴纳即可,不需要单独补交。比如12月份产生了一笔进项税额转出,只需要在次月进行12月纳税申报期间一起申报即可。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得做进项税额转出;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贬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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