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企业受到损失,那么大家知道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吗?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讲得就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具体内容呈现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小编的文章,相信大家在看完这篇文章之后,从中都会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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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
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扩展资料
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现行政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限缩解释,将其局限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样的话在通常意义上的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之间就存在一种特殊的损失,就是不可抗力,诸如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
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的损失无关乎责任,只关乎风险,能做的要么找保险公司,要么自认倒霉。而这部分的损失虽然也没有产生价值增值,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照顾。
因为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纳税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此时再将其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实际上会加重其负担,也不现实。(也算是国家和纳税人共担风险啦)
主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免除纳税人的管理责任。只有纳税人尽到了管理责任依旧没有办法免除的损失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灾害发生前避免损失的责任
第二是灾害发生后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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