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只有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财务人员才会做账,但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吗?会计教练小编已经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知识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有什么疑问,请大家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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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增值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口径上并非一致的,也就是说,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并非一定就需要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一、增值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
二、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范围。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也就是对之前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部分予以转出,即不予抵扣。但并非非正常损失所有原已抵扣的部分全部予以转出。
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四、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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