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转为可抵扣项目时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具体的知识内容请看本文小编的整理,小编将以实例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账务处理方法,有兴趣可以阅读!
根据我国的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转为可抵扣项目时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具体的知识内容请看本文小编的整理,小编将以实例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账务处理方法,有兴趣可以阅读!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斥资1110万元购进一栋楼用作食堂,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但因用于集体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月,企业决定将该食堂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
(1)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ⅹ11%ⅹ90%=99万元
(2)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职工食堂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1100000
贷: 银行存款 1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食堂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94000
贷:固定资产 594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94000
2017年12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的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转为可抵扣项目时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实操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想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加全面的掌握出纳的实操知识内容,欢迎大家咨询我们右方的在线老师进行疑问解答,也可以领取更多出纳实操处理课程,从而在会计行业不断学习掌握更多实操的知识内容,在会计取得更好的发展。
上一篇:坏账准备相关账务处理
下一篇:研发支出账务处理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