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是每一个纳税人想要达成的目标,也是每一个企业税务会计需要掌握的而工作能力,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其聊聊关于“利用吸纳“残疾人员”享受减税筹划的操作方式”的财会知识,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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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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