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服务所获得的相应发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客运服务抵扣的进项税率为9%。新抵扣政策很多会计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客运服务进项税的计算与申报表的填写吧,实际案例一定可以帮助大家进行理解的。
客运服务所获得的相应发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客运服务抵扣的进项税率为9%。新抵扣政策很多会计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客运服务进项税的计算与申报表的填写吧,实际案例一定可以帮助大家进行理解的。
取得的机票、火车票等原始凭证,票面上没有税额,进项税额具体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依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显然,上述这段话的主语乃是“纳税人”,即三种票据的取得主体皆为纳税人,而非个人;只有其他客票明确“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本身个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皆无上述注明。
问: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电子普票和其他客票抵扣份数、金额、税额,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8b栏和第10栏,专票就填在专票的栏次。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以供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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