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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07 15:3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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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问题,小编在本文做了详细具体的整理与分析,对此也有些疑惑或者好奇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个了解,也许会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带来一些帮助的启发,快来一起看看吧!

关于房地产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问题,小编在本文做了详细具体的整理与分析,对此也有些疑惑或者好奇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个了解,也许会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带来一些帮助的启发,快来一起看看吧!

1、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

与非筹建期未取得销售收入三费扣除存在争议不同,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有着明确的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全额计入作为筹办费,都可选择按照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分期摊销(不得低于3年)扣除。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总结

(1)未取得收入的筹建期和非筹建期三费所得税扣除列示

筹建期非筹建期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目前总局政策未明确,例举天津税局观点:预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且预售前发生的“三费”应累计至取得第一笔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即以预售前累计发生“三费”及当年度预售后发生“三费”的合计数,以当年度预售收入作为基数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实际确认收入时应剔除前期作为三费基数的预售收入后计算扣除。

广宣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注:由于税局理解口径不同,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涉税风险。

(2)明确“筹建期”税局口径是税前扣除的关键

税法上曾以“开始生产经营”、“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取得第一笔收入”划分筹建期,但有关条款均已失效,筹建期的定义在税法上属于“空白期”,实际认定有赖于地方税局的执行口径。

从上述政策来看,筹建期的认定对于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有重大影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广宣费可作为开办费全额扣除。

而非筹建期,企业未取得销售收入,按所得税扣除限额原则,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应全额剔除,无法税前扣除。尽管部分地方税局规定企业可按取得预售收入计算扣除,但毕竟各地存在征管差异,一方面政策不明确,具体到各县区执行口径更加不明朗。

另一方面即便适用,按预售收入计算扣除,后期结转收入为防止重复计算,需剔除前期计算的预售收入,大大增加了企业核算的工作量。如果企业未取得销售收入,建议企业向税局确认筹建期执行口径,利用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扣除的政策,争取税前扣除。

有关“房地产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问题”,小编在上文已经为大家做了详尽的解答,希望文章内容可以给大家一些新的发现!会计的学习与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所有的技能与知识的提高,都是需要不断的积累与坚持。如果朋友想要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可以加入会计教练,这里有海量的会计学习资料和课程教学资源,希望我们能有幸与您相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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