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涉及进口贸易的企业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因此会计人员也需要对相关的知识内容不断的学习掌握,为了大家更好的掌握,小编就主要整理了关于进口关税计税依据的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就接着往下看看吧!相信对大家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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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之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3.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1.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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