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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票据关系和当事人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0-06-26 11:0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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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业本身就是需要和各种数据费用等内容打交道的,所以需要处理的票据等实操知识内容也是有很多的,所以为了大家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对于票据实操的知识内容全面掌握,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出纳票据关系和当事人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会计行业本身就是需要和各种数据费用等内容打交道的,所以需要处理的票据等实操知识内容也是有很多的,所以为了大家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对于票据实操的知识内容全面掌握,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出纳票据关系和当事人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析的关于出纳票据关系和当事人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学习更多出纳工作的实操知识内容,欢迎大家点击右方在线客服咨询我们,领取更多实操处理的免费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掌握更多关于出纳电脑账表格处理等实操的知识点取得更好的会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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