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受人退房取得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3〕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受人退房取得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3〕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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