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在进行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相关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对其税法的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才能准确地计算应交所得税额。那么,你知道非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如何计算吗?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下相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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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未限定必须是福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第(二)款所得税第1项规定,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以上文件仍有效。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当年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安置残疾人员次月起计算,仅适用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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